存在重大融資成分於釐定交易價格時,倘就向客戶轉讓貨品或服務而協定的付款時間(明示或暗示)為客戶或本集團帶來重大利益,則本集團會就付款時間價值的影響調整承諾的代價金額。在該等情況下,合同包含重大融資成分。不論融資承諾在合同中明示或由合同訂約方協定的付款條款所暗示,重大融資成分均可能存在。就付款至轉讓相關貨品或服務的期間少於一年的合同而言,本集團採用權宜可行做法而不就任何重大融資成分調整交易價格。於轉讓本集團已就任何重大融資成分而調整已承諾代價金額之相關貨品或服務前,本集團對自客戶收取的預付款項應用於合同開始時本集團與客戶之間的單獨融資交易將反映出的貼現率。於收到預付款項至轉讓相關貨品及服務期間的相關利息開支乃按相同基準入賬列為借款成本。對於本集團於客戶付款前轉讓相關貨品或服務的合同(本集團已根據承諾的重大融資成分調整當中的承諾代價金額),本集團應用合同開始時本集團與客戶之間的單獨融資交易將反映出的貼現率。獲取合同的增量成本獲取合同的增量成本指本集團為獲得客戶合同產生的成本,其在合同獲取時方會產生。倘本集團預期收回該等成本,則將出售物業的銷售佣金確認為資產。由此確認的資產隨後按與轉讓予客戶且與該資產相關的貨品或服務一致的系統性基準攤銷計入銷售開支。